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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安租赁房屋 不必如此烦恼

————《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泰安站  2013-05-06 11:59

[摘要] 无论是独自在异乡打拼还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总有那么一些人不得不租房住。你在租房的时候是不是经常担心会被骗,常常苦闷该怎样制定租赁合同,也会担心万一出现问题该怎样解决……2013年6月1日之后,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自此之后在泰安租赁房屋将有据可依。

近日,记者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悉,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对于长期以来一直困扰房屋租赁双方的租赁合同问题,办法规定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不是所有房子都可以进行租赁

《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的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⑴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所有租赁房屋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了详细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2)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提交以上材料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具体位置、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3年期居住证的,属于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单位、个人申请工商登记,属于租赁房屋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申请补领。

《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施行,将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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